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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6 07:12:30 作者:电磁频谱学术大会在江苏南京举行 一批科研成果集中亮相 浏览量:47495

  来源:南风窗

  作者 | 南风窗记者 何国胜

  编辑 | 向由

  一张庭审时审判长与上级法院法官的微信聊天记录,让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法院陷入被指“遥控指挥”的舆论漩涡。

  照片出自一个庭审过程的“意外”,当时,天峻县法院对一起12人被控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进行重审审理。

  这张由被告人辩护人刘征律师无意发现并拍下的聊天记录显示,一个7人的微信聊天群中,名为“樊旭华院长”和“哈斯庭长”的群成员分别说了“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等话语。

  该案中一位辩护律师李显峰告诉南风窗,微信群中的“樊旭华院长”实为该案审理法院天峻县法院的院长,“哈斯庭长”为天峻县上级法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也是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哈斯朝鲁。

刘征拍下的法官微信聊天记录

  南风窗查询天峻县人民法院官网发现,该院院长名为樊旭华。此外,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多篇文章中,均有“刑事审判庭庭长哈斯朝鲁”的表述。

  该案辩护律师认为,天峻县法院和海西州中院这一行为是“实时指挥”庭审,违反了独立审判原则。随后,刘征律师报案,警方赶到后对涉事电脑进行封存拍照,保全证据。

  5月13日晚,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擅自进入审判区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上述通报还称,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对于此次事件的情况通报

  通告还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5月14日,李显峰告诉南风窗,当天下午,部分律师前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意见,申请将该案交由海西州以外的法院管辖。

  有刑法学学者告诉南风窗,从目前流出的聊天记录照片来看,还无法判断海西州中院是否实质干预下级法院审判,但“微信指挥”这个行为“肯定是异常且罕见的”。

  中途休庭,聊天记录被发现

  据辩护律师介绍,这起引起争议的案件早在2021年11月就由天峻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索才等12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海西州中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海西州中院认为,原审中据以定案的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发回天峻县法院重新审判。

  该案辩护律师李显峰告诉南风窗,2024年5月10日,该案重新开庭。11日下午4时许,在庭审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

  “在休庭前,我们因为一些原因申请审判长回避。”李显峰说,此外,还因为该案涉及到双语翻译问题,“当时法庭请的翻译出现了错译、漏译的问题,我们想让被告人请的翻译进入法庭来辅助,做一个补充”。

  李显峰称,法院没有同意这一请求,因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允许被告人翻译进法庭辅助。随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

警方到场封存了现场证据

  在合议庭法官将要离开法庭时,该案第一被告辩护人刘征律师欲找法官沟通部分卷宗装订时被遮挡以及电子化的问题。

  刘征告诉南风窗,在他经过审判台时,看到了法官电脑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于是用手机拍了下来。

  随后,他在现场质问为何中院的“哈斯庭长”可以指挥该案的审理。于是,公诉席上还未离去的公诉人发现刘征,并喊法警上前制止。

  此时,法警和其他律师都围了上去,现场一度陷入混乱。李显峰说,在他们还没上去时,书记员拔掉了电脑的电源线。

  海西州中院在上述通报提到,辩护人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李显峰向南风窗表示,他们并未推到任何人,不过当时法庭的书记员确实在大家围上去的时候倒下了。

  “可能是不小心碰倒了”,李显峰说,“具体怎么倒的我们也不清楚,这个得调当时的视频出来,才能清楚。”

  随后,刘征走出法庭向警方报案。刘征说,因为法院对面就是公安局,报案不久,10多位警察赶到现场,对涉事电脑进行封存,拍照扣押,带走了电脑主机。

警方带走电脑主机,保存证据

  同时,刘征也前往公安局做了报案笔录。

  5月15日,南风窗记者拨打该案当时的审判长南夸尖参和海西州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哈斯朝鲁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发短信表达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遥控指挥”不合理且罕见

  上述聊天记录照片流出后,不少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种“实时指挥”的行为会破坏法院的独立审判,甚至可能冲击二审终审制。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告诉南风窗,做出以上判断的前提是,认定海西州中院实质性介入了下级法院天峻县法院的审判。

  陈碧认为,目前网络流出的聊天记录照片的内容是关于庭审技巧的指导,具体介入的程度还需检察院进行监督后才能判断。

  目前,该案律师已经报警保全了相关证据,“等后面(检察机关)打开聊天群,看到完整对话,就可以知晓”,陈碧说,如果在完整对话中,上级法院进行了有倾向性的指导,就说明海西州中院实质介入了该案的审判。

  陈碧表示,此事应该引起司法部门重视,并警惕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庭审干预。

  “因为我们国家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些案件一审后,被告人会提起上诉。”陈碧告诉南风窗,如果二审法院提前介入审判,相当于一审、二审合一,这对被告人意味着二审没有任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也相当于把二审终审制给架空了。

  此外,陈碧认为,不管上级法院有无实质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此次事件中出现的“实时指挥”行为是不合理且罕见的。她表示,此前从未听过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上级法院不会在下级法院开庭时“实时指导”。

  而且,“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但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陈碧说。

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法院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告诉南风窗,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但这种监督不是泛化的领导关系,而是有所约束。

  总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监督方式上也应当有所限制,不能越过下级法院自身的职权,直接指挥案件审理。

  叶竹盛分析,从目前信息看,此次事件中,法院院庭长通过微信群在庭审过程中在庭审细节上直接指挥合议庭,没有合法依据。

  “从实质上看,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庭审的其他规定,因为合议庭是庭审的组织者,是案件的审判主体,院庭长不得干扰庭审秩序。”叶竹盛说,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院庭长对合议庭不放心的,可以决定自己担任审判长,自行组织庭审,而不应当采取这种“遥控指挥”的方式。

  而且,“遥控”庭审的行为还可能触发回避,因为合议庭不能排除不当干扰。

  刘征告诉南风窗,目前他们已经向青海省高院申请对此案异地管辖。陈碧也认为,若最后证实海西州中院干预该案审理,此案不宜在当地管辖审理,海西州中院也不太合适针对此案发布案情通报,“青海省高院应当指定异地管辖”。

  “实质正义更重要”

  海西州中院的通报中,批评了该案辩护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刘征告诉南风窗,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常取证,并无不妥之处。

  “现在问题不是能不能拍的问题,而是律师拍到的是法院可能违反庭审规则的证据。”陈碧说,对这个证据进行保全,是律师的权利。

  “要权衡的是律师拍到的证据和他的拍照行为扰乱秩序之间,哪个更重要?”陈碧向南风窗分析,“即便是取证违法了,但权衡下来的话,当然是这个证据背后的实质正义更重要。”

  叶竹盛则认为,现有法庭规则约束的是“庭审活动”期间各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活动,但休庭期间不属于“庭审活动”期间,因此在休庭期间的各方行为规则仅受其他一般性法规的约束。

事发审判庭,天峻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他认为,个人微信界面从性质上讲属于个人通讯信息,正常情况下不得拍摄,但是辩护人认为相关信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予以取证后进行反映的,可以免责。

  叶竹盛表示,根据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同时,由于拍摄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拍摄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海西州中院在通报中强调,该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因而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是符合规定的。不过,海西州中院承认,“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下称《意见》)”,“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陈碧告诉南风窗,针对“四类案件”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意见》列举了庭院长可以按照职务权限采取的9种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意见》明确院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但,“监督指导也只能是列举的那几种措施”,陈碧说,《意见》列举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并没有微信实时指导审判,所以“上级法院这么指导,也肯定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了”。

  叶竹盛表示,“四类案件”的监督指导总体上也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关于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级制度。

  “但是应当注意到,监督措施中并不包括直接指挥合议庭的庭审活动。”叶竹盛说,“四类案件”监督措施之一是院庭长可以“旁听庭审”,这意味着院庭长在庭审过程中也应当服从庭审旁听规定,不得违法干预庭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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